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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抖音网红与公司解约后,抖音账号归谁?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5-24 来源:法治时代网

    流量时代,拥有庞大粉丝群体的网络平台账号,愈发显现出其经济价值,“自媒体账号”是否属于财产?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一旦解约,平台账号归谁?双方“分手费”又该如何计算?

    近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网络主播解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 年9月,陈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直播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的签约主播,陈某用其个人信息注册了抖音账号,并完成了实名认证。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直播设备,同时给陈某匹配专业经纪人和策划团队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包装推广、人气打造,且该传媒公司是陈某在合作期内从事直播、短视频的独家经纪人,并约定了分红模式和违约条款。在直播了一年后,陈某的抖音账号在公司运营下迅速涨粉,收获了知名度,但所属公司未通过抖音直播的考核标准,面临淘汰,双方发生争议,陈某擅自“停播”并与公司协商解约事宜,双方就抖音账号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不欢而散。陈某认为该账号具有其个人的身份属性,且粉丝都是自己辛苦争取来的,公司虽为该账号投入了成本,但已获得了相应收益,该账号使用权应归属于自己所有,后陈某自行在该抖音账号进行直播获利。传媒公司警告无果后,为继续使用涉案的抖音账号,将陈某诉至象山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判令公司为案涉账号的实际使用权人,并判令陈某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

    判决结果:经审理后,鉴于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法院依法解除了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认定原告传媒公司为案涉抖音账号的实际使用权人,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抖音账号交接手续。酌定陈某赔偿传媒公司4万余元

    主播实名认证的抖音账号使用权归谁?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数字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网络账户通过运营,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因此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根据抖音官方平台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载明,抖音账号所有权归属抖音公司,注册用户只有使用权。即一般情况下,网络账户的所有权属于网络平台运营公司,账号注册主体按照注册协议约定,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本案中,案涉账号由被告持有的手机号码注册,以直播形式发布广告、带货等,拥有一定的粉丝量,具有财产利益,原告对被告进行培训,提供运营支持,存在运营投入。因此,该账号属于法律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应受保护。其使用权归属原则上同样应当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账号使用权归属问题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账号注册主体、实际运营情况以及收益权归属等综合判断。本案中,《直播合作协议》 第三条第(6)点约定“账号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规划并进行统一管理。陈某在任职期间负责运营该账号,相关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同时,被告陈某作为公司员工,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其运营抖音账号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账号的使用权人应为公司,故法院认定,涉案的抖音账号使用权归属于原告某传媒公司,被告有义务履行交接,协助原告办理该账号的实名制变更。

    主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又该如何认定?

    本案中,合同履行中出现了双方均未预料之客观情况的发生,原、被告就客观情况出现之后如何履行合同并未达成一致,之后的微信和当面协商也表明了双方有意解除合同的意愿,但因账号归属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对《直播合作协议》的解除,不能认定为被告陈某有重大过错。被告陈某在与原告协商解除协议未果时,继续使用抖音号进行直播,确实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对原告的违约金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合作期间取得的成分收益,直播时长,酌定被告陈某赔偿原告传媒公司4万余元。

    法官提醒

    当前网络直播平台迅猛发展,也伴随着相应的矛盾和问题。此类网络平台账号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其内容创作与用户吸引力很大一部分依赖于主播的劳动、智力与个人魅力,同时也依赖于背后的团队协作。对于自媒体账号的归属,建议员工个人与公司之间就账号权属、运营管理权利、合同结束后账号的交接和权属等细节提前做好约定,尽量避免之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另外,在注册申请自媒体账号时,要仔细研究各平台的相关协议与注册的手续与信息,以提前规避风险,保护自身权利。新媒体从业者应当在使用网络账号时做到合理规划、依法管理,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不得违背诚信原则。(供稿单位: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唐柳丽)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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