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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版“光头强”出没,湖北安陆法院出手了!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5-23 来源:法治时代网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切实以司法力量保护土地红线。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下,擅自在安陆市洑水镇“寨冲”山场修建羊舍、鸭舍、水池、道路、采石取土,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及林木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占用林地总面积14.57亩,其中占用国家二级公益林9.97亩,毁坏林木总蓄积为27.198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主动在洑水镇“寨冲”山场补植湿地松2780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破坏农用地种植条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吸取教训,切勿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触碰生态红线。

    林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林地上的植被一旦被破坏,其在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净化大气等维护生态平衡方面的功能就会减损甚至彻底丧失,难以恢复或者根本无法恢复。安陆法院将依法打击各类破坏生态资源违法行为,坚决守好耕地保护红线,用最严密的法治筑牢土地资源保护的屏障,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来源: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通讯员:李冰雪 胡芳)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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