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购买人身保险,为自己加一份保障、添一份安心。然而,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自身情况,最终让理赔金“打了水漂”。
日前,广东东莞中院二审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投保人胡先生申请理赔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洪女士通过某保险公司为其丈夫胡先生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投保过程中,洪女士在微信上收到链接填写投保单,投保单中的“健康告知”版块包括询问被保险人既往病史的若干问题,洪女士均选择了“否”。填写完毕后,洪女士和胡先生分别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处签名,胡先生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两期的保险费。但事实上,胡先生在投保前已至少进行3次肾脏疾病指标检查及治疗。
在投保一年四个月后,胡先生因慢性肾脏病5期等疾病入院治疗,出院后,胡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书,通知胡先生解除保险合同,不予退还保险费,并拒付保险金。理由是: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胡先生不服该决定,认为投保过程均在线上操作,保险代理人未对其健康状况进行询问以及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故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相应保险费80万元等。
【裁判结果】
东莞中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人对于保险人的询问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享有的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并不属于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的范围。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代理人已向洪女士发送线上投保链接,并通过《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的“健康告知”模块向其进行健康询问。洪女士作为胡先生的配偶,对胡先生的健康情况理应清楚知晓,却并未对相关问题如实作答,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胡先生在投保前存在曾经住院、门诊治疗、体检结果异常等情况,这些事实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视为投保人明知该事实而故意不告知。某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保险费,故判决驳回胡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秩序基石。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仅能够避免理赔纠纷,还能够使保险公司更准确地评估风险,为投保人作出更准确的保险安排,有助于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如实告知,亦可以预防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有助于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投保时要实事求是,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真实的健康情况,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因小失大。(供稿单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讯员: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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