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行业的快速发展促使外卖骑手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一员。实践中,因外卖骑手与平台的用工模式不明确,导致其劳动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案件屡有发生。
本文旨在探索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的用工模式,分析外卖骑手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现状及困境,找出导致外卖骑手与平台的法律关系认定存在困难的原因。同时,提出完善外卖骑手用工权益保障规制模式的建议,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一、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的法律关系
在互联网普及和消费需求变化的背景下,外卖行业迅猛发展,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外卖骑手是外卖行业的重要组成人员,其与外卖平台的法律关系备受关注。
外卖骑手包括平台专送骑手、外包骑手和众包骑手。平台专送骑手又称平台自营骑手,是指配有专业的配送装置、专业人士指导,缴纳社会保险的平台内部员工;外包骑手是指平台为补充自身运力,将派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雇用的骑手;众包骑手是指通过自由注册,在外卖平台接受派单,完成配送任务以获取报酬的骑手。本文所讨论的外卖骑手主要指众包骑手。
外卖平台目前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外卖平台直接与外卖骑手建立劳动关系,此种模式下,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工作安排可以自由支配,该种模式较为简单;二是外卖平台与另外一个站点型外包企业建立业务承揽合作关系。本文主要论述第二种模式。
在第二种模式下,外卖平台主要承担业务经营的工作任务(比如订单分配等),站点型外包企业根据外卖平台要求,组建相应的外卖骑手团队,由外卖骑手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对外卖订单进行配送,由外包企业对外卖骑手进行日常管理。形式上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似乎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而是外包企业与外卖骑手产生直接法律关系,但外卖骑手实际上可能受外卖平台和外包企业的双重管理。外卖骑手是否与外卖平台或外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哪一方建立何种关系等问题也可能引发争议,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从用工关系是否具有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方面具体分析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与谁构成劳动关系。
在人格从属性上,若外卖骑手在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工作数量及休息休假等基本劳动要素上不具有实质的自主决定权,外卖平台或外包公司实质对骑手劳动全过程行使了指挥、管理和监督权,那么用工关系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
在经济从属性上,若外卖骑手获得的报酬为其主要经济来源并有持续稳定特点,且其提供的劳动是平台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那么用工关系有较强的经济从属性。比如,若外卖骑手的订单管理,报酬计算、发放等与劳动管理密切相关的事项实际是由外卖平台操作,外卖骑手仅仅是受外包企业的日常管理,甚至外包企业只是骑手联系外卖平台的一个“驿站”,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又如,若外卖骑手并不直接受外卖平台的订单管理,而是先由外卖平台将订单分配给外包企业,再由外包企业组织外卖骑手进行接单、订单分配等工作,外卖骑手的工资由外包企业进行计算发放,那么外卖骑手与外包企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外卖骑手与平台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不能仅依据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或者外包企业签订的协议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而是应当全面审查主体资格、用工管理、业务组成等,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属于哪种用工形式。
二、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法律关系认定出现困难的原因
(一)是否足以认定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模糊性
由于外卖骑手相对于外卖平台处于弱势地位,外卖平台往往会将外卖骑手定义为“合作伙伴”或“服务商”,并以这种方式与外卖骑手签订合同,甚至还有外卖平台不与外卖骑手签订任何合同或者协议,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是否足以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模糊性,增加了外卖骑手在劳动争议中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难度。
(二)外卖骑手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成本问题
外卖骑手如果要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作为个体劳动者,外卖骑手往往没有足够的资源来与外卖平台进行抗衡,在维权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着维权困难和维权成本高的现实问题。
三、完善外卖骑手用工权益保障规制模式的建议
(一)从立法方面规制平台用工
在完善外卖骑手用工权益保障规制模式的过程中,可以加快完善相关立法。针对外卖平台用工问题,有必要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外卖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立法应明确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法律关系的认定规则。实践中,外卖平台通常将外卖骑手定义为自由职业者或合作伙伴,以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然而,外卖骑手的实际工作状况可能与自由职业者的身份标准不符。立法应明确界定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确保骑手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从司法方面颁布指导性案例
笔者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仅搜索出两篇关于外卖骑手与平台确认劳动关系的参考案例,暂未收录指导性案例。
在完善外卖骑手用工权益保障规制模式的过程中,为进一步规范外卖行业的用工秩序,司法机关可以针对外卖行业存在的劳动关系界定模糊等有争议的问题(例如,外卖骑手在哪些情况下属于自由职业者、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平台的劳动者,骑手的工时和加班补偿如何计算等),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更多指导性、参考性案例,明确法律法规如何适用和解释,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指引和依据,提升司法公正和一致性,引导外卖平台企业加强用工权益保障。
(三)从执法方面加强政府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外卖平台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规范平台用工行为。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外卖平台监管部门,加大对平台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外卖平台依法运营。
外卖骑手在确认用户订单(视觉中国供图)
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外卖平台劳动合同或以其他形式出现的各类用工合同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其中的条款合法合规。对于不合规的用工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还应加强对外卖平台支付机制的监管。外卖骑手的薪酬支付是外卖平台对外卖骑手劳动成果的直接回报,必须得到保障。建立健全外卖骑手薪酬支付监管机制,督促平台及时、足额地向外卖骑手支付薪酬,若有违规行为就应受到处罚。同时,鼓励外卖平台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确保薪酬支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建议相关部门开通外卖骑手维权专用渠道,为外卖骑手提供便捷的维权途径。加强对外卖骑手的普法宣传,提高其维权意识和能力。
(四)外卖平台改良算法,建立灵活的外卖骑手激励机制
当前,外卖平台的算法设计和激励机制直接决定了外卖骑手的收入水平。外卖骑手主要是按照计件的方式计算报酬,加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若外卖平台能优化算法设计并建立灵活的奖励机制,既能改善外卖骑手的工作环境,也能增加他们的收入并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例如,可以基于外卖骑手工作时长、工作区域等因素的计算方式,合理、公正地将订单分配给外卖骑手,使得每个外卖骑手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工作机会;可以考虑根据外卖骑手个人的工作目标、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因素来设定个性化的激励机制,如设置任务目标奖励、服务质量奖金等,让外卖骑手有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五)外卖骑手应提高维权意识,拓宽维权途径
外卖行业门槛较低、人员流动性较大,大多数外卖骑手都缺乏维权意识。在完善外卖骑手用工权益保障规制模式的建议中,外卖骑手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提高外卖骑手的维权意识,拓宽维权途径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外卖骑手需要明确自己的权益为何,了解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种保障机制。只有当外卖骑手清楚自己的权益是什么并且努力维护,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总之,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是要从他们最关心的权益问题着手,切实解决他们工时过长、与平台的关系不明、相关制度不健全等现实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生活得更有尊严、更有保障,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用工权益保障水平。
(作者系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卢秀忠,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