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 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刘振远,山东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王鲁刚,山东省应急厅副厅长武甲庆,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一级指挥长焦培文共同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回答大家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会上,刘振远介绍,《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已于6月12日经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9号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随后,刘振远就《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的立法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了简要介绍。
刘振远表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施社会监督、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的重要举措。自2022年以来,山东省通过举报消除事故隐患近3万件、查处违法行为3.7万次,这些都是政府部门监管督查、执法检查中难以发现或者企业内部自行隐患排查有意隐瞒的问题,同时为补充细化和完善新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条例的规定,保障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省政府规章,对安全生产举报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
山东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办法》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省政府规章一类项目。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后,山东省应急厅送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厅等22个省直部门会签,并专门征求了68家重点行业企业的意见。同时向16市政府以及相关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通过部门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4年6月12日,山东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办法(草案)》,并于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9号公布。
《办法》共25条,主要规范了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举报权利、举报渠道和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二)理顺了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职责范围内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交通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
(三)规范了举报的接办和受理。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为了提高监督管理效率,还对不予受理的五种情形作出相应规定。
(四)明确了举报事项核查和处置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组织核查处理。对涉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对核查属实的事项,分别采取立即排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或者组织调查处理等措施。同时,还对调查取证、核查时限、核查报告、异议解决以及保密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对举报奖励作出规定。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核查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有功举报人奖励。但是,对无法联系举报人、举报事项已被发现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监管人员或第三方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规举报等情形的,不予奖励。
(六)对企业内部举报制度作出规定。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城镇燃气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举报制度;鼓励、支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内部举报制度。
(七)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泄露举报内容、违规领取奖励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方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规举报的行为,以及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举报对象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振远指出,《办法》的颁布填补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空白,标志着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各项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下一步,山东省司法厅将积极配合省应急厅做好《办法》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推动《办法》贯彻落实到位。(稿件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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