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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名誉权侵权中 侮辱和诽谤的区别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3-14 来源:法治时代网

    日前,广东省东莞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吹风机品牌和博主之间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在网络上热议不断。

    据悉,博主“是书瑶呀”因与家电品牌某芬在抖音平台上发生舆论冲突,被对方告上法院要求索赔经济损失、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认定涉案博主构成名誉权侵权。但构成名誉权的侵权形式,一审、二审法院的认定存在不同。一审提到博主存在侮辱、诽谤的行为,二审判决则删去诽谤行为的认定,仅维持博主以侮辱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据了解,一审针对博主的侵权行为并未严格区分,表述的是侮辱、诽谤造成品牌负面影响。而二审在明确事实的情况下,删去诽谤的侵权形式,也未提及博主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

    此外,该案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明本案中博主是以侮辱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即不存在诽谤的侵权形式,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仅以侮辱构成名誉权侵权。

    那么司法实践中侮辱跟诽谤应如何区分呢?

    侮辱和诽谤是名誉权侵权的两种主要形式。诽谤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篡改事实;侮辱是寻事生非,肆意谩骂,披露隐私。涉案博主以侮辱行为导致品牌方负面影响,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引起我们注意,互联网也不是法外之地,不可肆意谩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由此可以看出两点:

    一是任何民事主体都有名誉。也就是说名誉权不仅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也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二是名誉是名誉权的客体是一种社会评价。但社会评价不一定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不过即使是社会评价再不好的人,也有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最常见的侮辱人的方式,显而易见是骂人,虽然全世界语言种类不一样,但骂人的核心意思是一致的。侮辱行为的实现方式并不限于口头,也包括文字以及图画,还可以通过动作表达。

    诽谤一般指的是捏造、篡改事实或者明知捏造、篡改的事实会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传播散布的行为。

    一、行为内容上,诽谤是捏造事实并且传播散布,而侮辱则是可以基于事实,甚至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举例:大家都知道某个人品行不端正,但是当你当众因此骂他的时候,就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二、行为方式上诽谤是使用口头语言、文字方式,而侮辱除口头语言、文字方式外,还包括暴力方式、动作语言(肢体语言)方式。

    (文 邬小明  作者单位: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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