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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金实缴新规下,已设立公司如何应对?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1-09 来源:法治时代网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强化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完善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相关规定、完善了董事责任、完善了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解决了实践中公司注销难、“僵尸公司”问题等。特别是对于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新《公司法》打破了过去十年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要求包括已设立公司在内的公司在五年内完成实缴出资的规定。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郑春梅律师针对新《公司法》的关于实缴出资的具体规定以及已设立公司应该如何应对新规的问题做出如下分享。

    一、新《公司法》对实缴出资的具体规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新《公司法》对实缴出资的约束不仅限于新设公司的股东,也包括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取得认缴出资额的增资股东。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公司法》明确了5年的实缴期限适用于所有已完成设立和新设立的公司。虽然目前有关新《公司法》的过渡期安排的具体规定尚未正式颁布,但对于上述法条中的“逐步调整”应当如何理解,留给已设立公司的过渡期有多久,哪些公司符合实缴出资新规的豁免条件等问题仍有待商榷,因此建议已设立的公司及其股东关注后续发布的具体办法,并做好预案与应对。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此外。新《公司法》增加了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核查义务,如因相关责任董事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的,也须就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如何应对实缴出资新规?

    对于已设立公司股东而言,应对新《公司法》实缴出资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完成实缴出资。

    实缴时间上,可以考虑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次完成缴纳。实缴方式上,除以货币形式完成出资外,新《公司法》还特别明确了股东可以以股权或债权形式进行出资。但股权或债权出资需满足可估价、可转让的条件。

    对于部分已设立公司而言,减资是应对实缴出资新规另一有效的办法。

    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减资,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减资,减资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可以通过减资来弥补亏损的方式,但这种情形下减资的,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上述减资均应(1)履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债权人;(4)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除减少注册资本外,如公司已不再运营,也可以考虑注销公司。

    根据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可自行清算注销,需按如下程序进行:

    (1)履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

    (2)成立清算组并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4)清理债权债务、税务、剩余资产以及相关业务;

    (5)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6)送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

    若明确到期不能实缴出资,如有其他公司、个人收购的,可以考虑股权变更转让。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但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即因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原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股权受让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即股权受让人亦未补缴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此种情况下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虽然没有取消认缴制,但是认缴制只在有限责任公司保留,股份公司则成立即实缴。即便是有限公司允许认缴,也增加了转让人的补充责任规定,使得未实缴不敢轻易转让,倒逼转让前完成实缴,注册资本更有着落。这是大多数已设立但未完成实缴的公司、股东需要面对的挑战。(作者系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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