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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期内再犯罪?撤销缓刑没商量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3-24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文 胡锦 瞿燕)在缓刑期内,再次犯罪,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如何让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严守底线,不再重蹈覆辙?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通过一场观摩庭审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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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3月22日上午,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本案被告人葛某某2022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通城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不料,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22年11月10日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又一次在通城县法院出庭受审。本次庭审,通城县法院同通城县司法局组织了二十余名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旁听,接受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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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在庭审现场,被告人陈述、社区矫正对象旁观庭审

     

    2022年11月,被告人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经过通城县隽水镇白沙社区程某某门前路段时,撞上程某某停放在道路旁的小型轿车,致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葛某某驾车离开现场。交警在处理该事故时,发现葛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通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当庭撤销原判决书中对被告葛某某宣告的缓刑部分,对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犯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本次活动是通城县法院与通城县司法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教育的一次有效探索。庄严的庭审既让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又让其心理上产生了极大的震动,起到了威慑、警示作用,增强了社区矫正的教育效果。(来源:通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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