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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令” 为妇女儿童筑起保护墙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3-20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文 胡锦 瞿燕)为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近日,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为一名家暴受害女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该女子的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向其丈夫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这是2023年通城县人民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

    吴某某与周某某经人介绍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派出所曾出警五次,最严重的一次,丈夫周某某与妻子吴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吴某某左胸受伤。经法庭调查,大女儿周某某表示父亲从小就开始打自己,长大之后有时候自己劝架,父亲也是拿到什么就拿什么打。2023年,夫妻二人再次因婚姻问题闹上法庭。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周某某曾有实施暴力的行为,给吴某某的身体造成伤害,且周某某情绪十分激动,为保护申请人生命健康安全,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人身保护令的同时,该院还向派出所、村委会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相关部门和组织进行监督、协助执行。

    同时,经审理查明,周某某对其子女家庭教育观念缺失,陪伴抚养教育意识淡薄,未尽到家庭教育的监护义务,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据此,通城法院依法向周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周某某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庭审现场

    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一份“家庭教育令”,带给周某某不只是约束,更是对其正确履行家庭责任和抚养教育行为的助力和期待。通城法院将持续积极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促进和谐家庭建设,用有温度的司法守护万家灯火,为妇女儿童撑起保护伞。

    法官提醒:当妇女在家庭生活中遭受暴力伤害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暴者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要注意留存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证明或报警材料、医院证明、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妇联、居委会等机构的证明。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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