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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合规整改目标下的简式合规模式主体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11-23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黄秋雨


    在简式合规模式中,检察机关对涉嫌轻微犯罪的中小微企业一般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制发检察建议,在较短时间内以多元方式进行合规整改。从主体动因来看,简式合规模式是检察机关在合规工作繁简分流中创造出来的,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而被选择的。从主体定位来看,检察机关是给予合规激励的重要主体,企业则是受到合规激励并承受压力的关键主体,第三方机制下的监督评估小组是落实和监控合规的中立主体。为了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目标,简式合规模式下检察机关所发挥的激励作用是有限度的,合规企业的主体地位应得到凸显,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应充分发挥辅助作用。

     

    一、简式合规模式相关问题的提出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企业合规已成为护航企业发展与保护中国经济平稳发展态势的重要保障。自2017年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以来,合规实务界和理论界展开了对具有中国特色之合规模式的思考和讨论。

    我国合规管理已经形成日常性合规管理和合规整改两种制度模式。日常性合规管理模式以合规风险的预防和常态化管理为主。而在合规整改中,为了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的作用、细化和完善合规整改的过程、探索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适用流程繁简分流的方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最先推出“简式合规模式”和“范式合规模式”,随后江苏省也开始探索“简式合规模式”在小微企业合规中的应用。“简式合规模式”一般适用于合规整改要求较低且涉嫌轻微单位犯罪案件的中小微企业,检察院一般通过检察建议明确整改方向,再根据企业后续整改情况跟进处理。“范式合规模式”则适用于合规整改要求较高且涉嫌实施重大单位犯罪的大型企业、跨国企业等,检察院将严格按照完整的合规程序,依法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在北京召开的“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专家们也认为企业合规根据适用对象可分为两种模式,即针对中小微企业涉嫌轻微刑事案件的简式合规和针对大型企业涉嫌重大单位犯罪的范式合规。对于“范式合规模式”,可以理解为一种模范合规模式,类似于包含诉讼全流程的普通程序,不缩减、忽略任一环节;而对于“简式合规模式”,可以理解为诉讼程序中有流程可省略的简易程序。企业是集合经营要素并在利润动机和承担风险下为市场提供服务的组织,利润动机和承担风险是企业的实质内容。不管是大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都面临着风险,这一风险来源多样且具有普遍性。各类企业所面对的刑事法律风险可能仅仅会要求其缴纳相应罚金也有可能将其推进万劫不复之地,企业家身败名裂,原本朝气蓬勃的企业就此消亡。

    从合规整改适用流程繁简分流的标准来说,仅根据合规对象规模的大小人为划分合规整改的模式是否妥当?从主体来说,简式合规模式下的适用企业主体应具有哪些特征?从结果来说,此种分流方式能否在合规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之下真正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各方主体在简式合规模式下又应发挥何种作用?检察院为何主导推动适用简式合规?为了体现检察院开展简式合规的考量,检察院、企业以及第三方机制下的评估监督小组应如何判断自己在简式合规中的定位以达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基于上述追问,本文将对采取简式合规的主体动因、主体定位以及有效合规整改目标下的简式合规主体该如何行为进行探究,以发现采取简式合规模式的深层原因和有效合规整改目标对合规参与主体的影响。

     

    二、简式合规模式下的主体动因

    从合规主体采取简式合规模式的原因来看,一方面,简式合规模式是检察机关在合规工作繁简分流的探索中创造出来的;另一方面,简式合规模式也是根据合规企业具体情况而被选择的,简式合规模式为合规整改模式的发展带来了新动力。

    (一)基于检察机关合规工作繁简分流的创造

    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现代化,检察机关在刑事合规方面发挥了日趋重要的作用,其职能不限于刑事案件的批捕和审查起诉,而是拓展至企业治理之中。在范式合规模式下,要完成一整套合规整改,至少需要六个月至两年左右的时间,其间所消耗的合规成本较高,合规要求要素较多。如表1,若所有企业合规案件均通过范式合规模式进行,会给检察机关带来不必要的工作压力和增加合规整改工作时间。简式合规模式是检察机关在合规工作繁简分流中创造出来的,该种合规整改模式具有必要性,其能充分实现因企而异的企业合规,提高简单案件合规的整改效率,使节省下来的时间和精力可以运用到复杂的其他合规案件中,推进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实现有效合规与实质合规。


     

    (二)依据合规企业具体情况的选择

    从美国实践来看,刑事合规很多时候是专属于大中型企业的抗辩手段(即“大到不能关”,Too Big to Jail)。合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合规成本让中小微企业望而却步。简式合规模式目前只适用于中小微企业,从合规适用流程繁简分流的标准来说,仅仅根据合规企业规模大小人为划分合规整改的模式并不妥当。作为组织,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均无法直接从事具体行为,均是由具体的自然人执行企业意志、落实企业行为。合规整改模式“因企而异”,其中的“企”不应简单概括成企业规模大小,基于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应当围绕企业的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及风险各方面量身打造合规整改的具体操作模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曾论及合规风险不宜“一刀切”(one-size-fits all compliance program),仅仅根据企业的规模确认具体的合规形态并不恰当,不同企业之间或许并不存在质的区别,企业在选择合规模式时就像在吃一顿自助餐,不同规模的企业不一定完全与胃口大小相适配,合规模式依企而定,随势而变。在行业分类方面,生产型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其内部分工复杂,人员量大,往往涉及生产、销售、税务、财会等多领域,更适合适用范式合规模式;而计算机信息产业等非生产型企业,其涉及领域往往较为有限,更适合适用简式合规模式。繁简分流要服务于合规本身,服务于企业本身。在对具体企业选择适用简式合规模式时,需要考虑企业内部分工是否较为简单、企业行业涉及领域是否较为单纯、所需合规成本是否较低、是否处于适合使用简式合规的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

    (三)简式合规模式为合规整改发展带来新动力

    从导向上来看,没有标准的合规整改无异于“盲人摸象”。对于企业来说,其发现了内部管理问题,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合规标准,缺乏深厚的合规经验,其对于合规的探索常面临诸多问题。简式合规模式更注重可能会导致企业陷入巨大经营风险的重点领域,使得企业自身的合规整改进程变得快、狠、准。从结果上看,没有标准的合规是“伪合规”,一味繁杂的合规整改流程反而有可能造成企业合规事倍功半的效果。回应合规主体需求的简式合规模式为合规整改发展带来了新动力,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考量,彰显了繁简分流的效果。

     

    三、简式合规模式下的主体定位

    从主体定位来看,简式合规模式下,检察机关是给予合规激励的重要主体,企业则是受到合规激励并承受压力的关键主体,第三方机制下的监督评估小组是落实和监控合规整改的中立主体,发挥辅助作用。

    (一)检察机关:给予合规激励的重要主体

    企业合规激励是企业犯罪治理的新模式。在简式合规模式下,检察机关是合规激励的动力源之一,在合规程序的分流上具有一定的裁量权。从各地试点检察机关的实践情况来看,一般由检察机关决定采取简式合规模式还是范式合规模式。在检察机关决定使用简式合规模式后,其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发以合规为重点的检察建议。随着合规工作在企业内部展开,检察机关根据企业的合规工作展开情况再进一步进行实地走访、口头提醒、书面报告等工作,并适当结合多方监督,跟进合规整改。简式合规模式下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的合规监管方式更为丰富,灵活性也更大。在送达合规检察建议时,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上门公开宣告的方式,通过实地考察,检察机关可以更为全面地了解企业情况,企业也会从由此感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而受到态度上的合规激励。通过企业回访,及时跟进合规整改情况,通过整改情况,由检察机关决定维持合规激励或给予合规警告。

    (二)企业:受到合规激励并承受合规压力的关键主体

    企业作为企业合规的最大利益相关者,是合规的当然主体。范式合规模式中企业自身主动性备受重视,而在简式合规整改中,企业的主动性呈现出从弱到强的特点。

    在适用简式合规模式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一般会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作出相应的检察建议,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企业合规整改工作,这一合规整改工作属于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合规。企业在得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后,其合规的激励动力容易出现急剧下降的情况,企业的主动性从合规早期的积极整改态度,变成消极应付检查任务,简式合规的效果大打折扣。如图1所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卫顺公司所实施的简式合规模式中,卫顺公司实际控制人洪某在受到不起诉的激励后,并未对合规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自2021年8月25日开始进行为期两个月的简式合规整改以来,经检察院第一次口头提醒、成立区企业合规整改监管委员会、第三方评估小组两次实地评估考察,卫顺公司的合规整改态度仍不积极,合规整改效果并不明显,没有完全实施合规整改计划,最终,卫顺公司实际控制人还是被提起公诉。

    在简式合规整改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企业未完成某一环节合规整改任务或者合规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企业所面临的合规压力将会有所增加。例如图1中,卫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合规整改不通过后即被提起公诉,企业需重新递交合规申请书,并聘请合规专员入企负责专项合规整改工作。

     


    (三)第三方机制下的评估监督小组:合规落实和监控的中立主体

    2021年6月,最高检联合八部门下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第三方监督评估是合规的基本要素。

    第三方机制下的组织或者监管人是企业合规整改的帮助者与监督者,是检察机关合规激励的重要参考来源。范式合规模式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作用已得到重视的同时,简式合规模式是否需要第三方监督组织引起了实务界的探讨。一部分专家认为,在简式合规模式中引入第三方机制会增加合规整改环节,加大合规整改成本;另一部分专家认为,即使是简式合规,第三方机制的监督仍具有重要作用,简式合规虽“简”,其仍应保留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支出由合规企业自行负担,但在第三方机制的人员组成上有所变化。在简式合规模式中,成立由2至3人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小组,北京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云霞女士认为小组作为合规监督人并不适当,但在目前尚未健全规则意识的中国市场经济中,单人负责合规监督评估难以保证合规监督评估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合规整改中有可能会出现新风险。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小组的专业成员可以通过第三方智能管理系统针对合规整改的重点问题进行随机匹配,保证第三方机制的中立性和专业性。

     

    四、有效简式合规整改目标下的主体回应

    劳伦斯·M·弗里德曼教授有言,法治是一定时代的产物,法治是由社会塑造的。目前的理论和实践热点已经从最初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合规转向有效合规整改的标准如何建立,法治经济新时代不仅需要合规,更需要有效的合规,“有效”是合规整改的检测指标和市场的迫切需求。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简式合规模式下检察机关激励作用是有限度的,合规企业的主体地位应得到凸显,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应充分发挥辅助作用。

    (一)有效简式合规整改中检察机关激励作用的限度

    有效合规整改中,既要合规管理,又要有效激励。在简式合规整改中,检察机关的有效激励是有限度的,不是“保姆式”的合规激励,不是全方位无死角的合规激励。合规的目的在于补救,在时间较短的简式合规模式下,如果企业无法完成具有针对性的自我合规整改,且合规态度不积极,检察机关不应再继续给予宽松的激励,而是积极予以追诉。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领域的职能行使略显保守,为了更好地落实合规工作,检察机关应全方位地服务并保障企业的创新发展。但在企业犯错亟待纠正的简式合规整改中,检察机关一旦超越其自身职能并干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反而会影响有效合规目标的实现。企业的鞋子是否合脚只有企业自己最清楚,检察机关只是在危机时刻到来时向企业提示危机、探明危机所在并帮助其解除危机的角色,具体如何针对专项进行合规整改、整改后企业如何运转的决定权仍应该在企业手中,不适当的介入还有可能产生检察官的政治压力和职业风险。其次,有效合规并不在于一时一刻,而是一项长期工作。在简式合规模式中,检察机关最先给予激励,帮助企业“摆正方向盘”,但不会成为企业这辆汽车的驾驶员。对于简式合规模式下的合规企业,检察机关要严管厚爱,但并非溺爱。

    (二)有效简式合规整改中企业主体地位的凸显

    相比于执法机关追究犯罪、企业被动进行自我合规整改,企业主动树立合规意识和进行自我整改更有效。民盟中央第十二届法制委员会主任谢鹏程认为,合规是一种思维方式。企业作为合规整改的最终受益者,如果其不建立起对企业合规的正确理解,容易陷入“完成合规等于完成检察机关交办的任务”的谬误之中。根据制度经济学的假设,理性人会主动趋利避害,并尽可能选择以低廉成本换取最大程度的满足。在简式合规模式下,受到合规不起诉的激励之后,企业的合规内驱力下降,为了使得有效合规的良好状态不是昙花一现,需要企业培育好自己的合规内驱力。在简式合规模式下,一般企业所涉犯罪并不严重,但往往与企业中的“人”息息相关。近年来,企业内部人员尤其是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侵害企业财产权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企业的态度首先体现为企业主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态度,如果企业高管自身就已经走上犯罪歧途,公司的经营也容易出现风险。高级管理层的承诺和阐述对于实现有效简式合规整改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高级管理层对合规有充分的认知,才更有可能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目标。“高层合规”(tone from top)的模式无法实现“全层合规”(all the levels)的目标,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与高管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较多,而相对层级较多、分工复杂的大公司或生产型企业中员工的犯罪较多,不论规模、行业,每一个企业都应当积极承担合规整改的义务。此外,受疫情影响,全球经济形势复杂严峻,面对日趋升高的不确定性与不稳定性,企业要尽早预测、及时预防风险。

    (三)有效简式合规整改中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的辅助作用

    在具体合规案件中,第三方机制可以解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具备合规企业行业知识的问题。简式合规模式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对合规问题所对应的特定行业知识熟稔于心,但第三方合规监督评估小组具有专业性的特点,其可以迅速且准确地把握企业合规整改的重点,辅助检察机关开展简式合规工作,评估不合格或不合规情况,实施必要行为。疫情防控期间,可能会要求异地开展合规整改,此时可以同地同选的方式,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避免异地交通往来的疫情传播风险,实现本地专业监督与外地协助监督、实地考察与线上考察相结合,充分回应疫情防控期间简式合规模式的案件需求,也避免出现合规成本过高的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企业只有强化合规意识,才能行稳致远。在简式合规模式下,各合规主体的定位与对有效合规整改目标的回应方式或许有所不同,但是合规的要求和标准并没有降低。在范式合规模式和简式合规模式下,检察机关都应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公正公平对待各个企业;企业应当把握其自身在简式合规整改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提高合规敏感度,避免陷入形式合规的旋涡;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简式合规模式下有所创新和发展,能够以更中立、更专业的姿态保障企业合规整改效果。中国经济发展为企业创造新机遇,企业改革向纵深推进,为企业发展注入了新动力。这一发展也为新时代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合规整改监督工作注入了新动力,更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进一步调整以适应各类合规整改模式注入了新动力。“合规计划规定的是一种对——首先是法定的,有时又是伦理的或其他的——预定目标的遵守程序。”将研究回归到简式合规模式下的主体,是为了更好地理顺各方主体的定位。面对有效合规整改的清晰目标,合规整改模式改革的路才初现于中国企业和合规人面前,在无路之路上寻找着符合中国需要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合规出路。

     

    作者单位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本文发表于《法治时代》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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